定置漁業權漁業許可面積最高為四十公頃,設置範圍以本府公告規劃定 置網設置區為限。但漁港口左右兩側各五百至一千公尺之間,視當地情 況而定為不予許可範圍。 前項面積之計算方式為運動場外檔台內至捕魚部外檔台之距離與垣網內 端至運動場外緣壁之距離相乘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