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定置漁業權人,應在漁場設置下列標識:
  一、漁場陸上基點標識,應製作十五公分正方,高度應離地面一公尺以
      上之水泥樁,並載明漁業種類、漁場號碼。
  二、漁場標識應用木材或水泥製作,高度應離地面一公尺以上並載明左
      列事項:
    (一)漁業種類或名稱。
    (二)漁場位置。
    (三)漁業權執照號數及核准年月日。
    (四)漁業時期及漁業權存續期間。
    (五)漁業權人或代表者姓名及住址。
  三、定置漁業權人應於網具周圍設立警示旗及警示燈,其數量及規格如
      下:
    (一)警示旗:不得少於四座,高度不得低於海面一.五公尺。
    (二)警示燈:不得少於四盞,能見距不得少於一浬。
  前項第一、二款標識應於本府發給定置漁業權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設置
  完成,並報請本府勘查後發給漁場圖;第三款安全標識應於每年作業前
  設置並報本府檢查合格後始得作業,違者得撤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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