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置漁業權人,應在漁場設置下列標識:
一、漁場陸上基點標識,應製作十五公分正方,高度應離地面一公尺以
上之水泥樁,並載明漁業種類、漁場號碼。
二、漁場標識應用木材或水泥製作,高度應離地面一公尺以上並載明左
列事項:
(一)漁業種類或名稱。
(二)漁場位置。
(三)漁業權執照號數及核准年月日。
(四)漁業時期及漁業權存續期間。
(五)漁業權人或代表者姓名及住址。
三、定置漁業權人應於網具周圍設立警示旗及警示燈,其數量及規格如
下:
(一)警示旗:不得少於四座,高度不得低於海面一.五公尺。
(二)警示燈:不得少於四盞,能見距不得少於一浬。
前項第一、二款標識應於本府發給定置漁業權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設置
完成,並報請本府勘查後發給漁場圖;第三款安全標識應於每年作業前
設置並報本府檢查合格後始得作業,違者得撤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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