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漂流木申請打撈地點:
一、臺灣省漂流木指定承撈區域:
(一)和平溪:自蘇花公路大濁水橋至海邊(以縣界為界線)。
(二)大南澳溪:
1.北溪:自蘇花公路北溪南澳橋至海邊。
2.大南澳溪:自蘇花公路南溪澳尾橋至海邊。
(三)蘭陽溪:自多望溪合流點以下一公里地點至海邊。
二、縣轄海岸沙灘。
貳:受理申請打撈漂流木區域劃分:
一、和平溪:由南澳鄉公所核轉。
二、大南澳溪(包括北溪、南溪)由蘇澳鎮公所核轉。三、蘭陽溪:
1.多望溪合流點以下一公里地點至牛鬥大橋段由大同鄉公所核轉。
2.牛鬥大橋至三星舊堤防尾由三星鄉公所核轉。
3.三星舊堤防尾至蘭陽大橋止由員山鄉公所核轉。
四、海岸沙灘以所轄鄉鎮為受理申請核轉機關。
(頭城、壯圍、五結、蘇澳、南澳)
參:初審:
一、向鄉鎮公所申請打撈漂流木,應具備下列資料:
1.漂流木打撈申請書。
2.漂流木打撈區域位置圖。(附安全堆積地點,限打撈範圍河床地
內)
二、鄉鎮公所應切實辦理初審,資料不全未符合規定者應一次通知補齊
資料後再行送府,以避免於公文往返費時而遭民怨。
三、逾越受理申請期間者,鄉鎮公所應不予受理,並予說明後退件,不
必送府。
肆:受理
申請期間及核准期限:
一、受理期間:每年三月份公告受理申請,四至五月由鄉鎮公所受理申
請,並負責初審後送府彙辦,同一區段有重複申請者,除申請人為
鄉鎮公所或農民團體應優先核准外,由本府擇期通知申請人公開抽
籤以決定承撈人。
二、核准期間:核准打撈期間最長為四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展延,其展
延期限不得超過原核准期間二分之一。
伍、查驗材積、烙印放行及核准搬運:
一、每次打撈後五日內報請縣府查驗材積。
二、查驗材積、核算生產費、繳納林木價款後,烙印放行並於當日核准
搬運。
三、漂流木放行後搬運時應隨車攜帶本府核發之搬運許可證,以備警方
或林務人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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