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改進受理漂流木打撈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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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漂流木申請打撈地點:
  一、臺灣省漂流木指定承撈區域:
  (一)和平溪:自蘇花公路大濁水橋至海邊(以縣界為界線)。
  (二)大南澳溪:
        1.北溪:自蘇花公路北溪南澳橋至海邊。
        2.大南澳溪:自蘇花公路南溪澳尾橋至海邊。
  (三)蘭陽溪:自多望溪合流點以下一公里地點至海邊。
  二、縣轄海岸沙灘。
貳:受理申請打撈漂流木區域劃分:
  一、和平溪:由南澳鄉公所核轉。
  二、大南澳溪(包括北溪、南溪)由蘇澳鎮公所核轉。三、蘭陽溪:
      1.多望溪合流點以下一公里地點至牛鬥大橋段由大同鄉公所核轉。
      2.牛鬥大橋至三星舊堤防尾由三星鄉公所核轉。
      3.三星舊堤防尾至蘭陽大橋止由員山鄉公所核轉。
  四、海岸沙灘以所轄鄉鎮為受理申請核轉機關。
      (頭城、壯圍、五結、蘇澳、南澳)
參:初審:
  一、向鄉鎮公所申請打撈漂流木,應具備下列資料:
      1.漂流木打撈申請書。
      2.漂流木打撈區域位置圖。(附安全堆積地點,限打撈範圍河床地
        內)
  二、鄉鎮公所應切實辦理初審,資料不全未符合規定者應一次通知補齊
      資料後再行送府,以避免於公文往返費時而遭民怨。
  三、逾越受理申請期間者,鄉鎮公所應不予受理,並予說明後退件,不
      必送府。
肆:受理
    申請期間及核准期限:
  一、受理期間:每年三月份公告受理申請,四至五月由鄉鎮公所受理申
      請,並負責初審後送府彙辦,同一區段有重複申請者,除申請人為
      鄉鎮公所或農民團體應優先核准外,由本府擇期通知申請人公開抽
      籤以決定承撈人。
  二、核准期間:核准打撈期間最長為四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展延,其展
      延期限不得超過原核准期間二分之一。
伍、查驗材積、烙印放行及核准搬運:
  一、每次打撈後五日內報請縣府查驗材積。
  二、查驗材積、核算生產費、繳納林木價款後,烙印放行並於當日核准
      搬運。
  三、漂流木放行後搬運時應隨車攜帶本府核發之搬運許可證,以備警方
      或林務人員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