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業產銷班聯誼會輔導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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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促進縣內農業均衡發展,維持供銷秩序
    ,發揮產業組織功能,達到永績經營,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本縣農產銷班聯誼會組成,以縣內經農(漁)會及農
    (漁)民團體輔導並核准之產銷班為限,單一產業屬同一輔導單位者
    由各單位輔導籌組聯誼會,分屬各不同輔導單位者由本府各產課輔導
    成立。
三、各產業聯誼會置會長、會計、書記各一人,會長由各產銷班班長互選
    之,會計、書記授權會長遴選。
四、聯誼會組成後應將會員及幹部名冊送本府核備。
五、木府得辦理聯誼會考核,並以考核成績供計畫輔導補助主要依據。
六、聯誼會會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七、班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務時由該農民團體輔導單位就班員中指定
    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辦理改選及移交。
八、會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務時由本府指定班長代理,並於十五日內
    辦理改選並移交。
九、聯誼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之,研討產銷事宜,各班
    班長為當然代表,班員得自由參加,會長未能召集會議或工作推動有
    困難時,得由本府召集並主持會議以推動工作。
十、聯誼會召開會議時,得函請相關單位列席。
十一、聯誼會會長之工作事項如下:
  (一)綜理會務。
  (二)召開聯誼會。
  (三)提供產銷資訊。
  (四)協助擬訂及執行年度產銷計畫。
  (五)協助各班推動業務。
  (六)轉達及宣導政令。
  (七)代表該產業參加上級會議。
  (八)其他事項。
十二、本輔導措施未訂事項依照省頒農業產銷班整合組訓、考核輔導作業
      手冊辦理。
十三、本輔導措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