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麻醉槍借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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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縣內各機關處理捕捉逸失野生
    動物及流浪犬,特訂定本要點。
二、借用機關條件如下:
    1.各機關指定之編制內人員且經本府訓練合格者。
    2.因緊急需要並經機關首長同意者。
三、本要點所稱之借用機關指本縣環保局、家畜疾病防治所、各鄉(鎮、
    市)公所、消防局等機關。
四、麻醉槍配件及麻醉藥費用由借用機關負擔。
五、使用麻醉槍時,應由經本府訓練合格人員及獸醫人員隨行指導麻醉藥
    劑使用,並注意週圍人員安全。
六、麻醉槍若有毀損或遺失,借用機關應且即向本府及宜蘭縣警察局報備
    ,並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七、使用麻醉槍時,槍口禁止對人。
八、借用機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府申請次月使用日期,申請日期如有
    重覆由本府協調之。
九、本府及有關機關如接獲突發案件,借用機關應遵從指示將麻醉槍送至
    指定地點。
十、使用機關違反規定,本府除取消其借用貸格外,並依相關法令懲處失
    職人員。
十一、麻醉槍於每日使用完後,應立即送回宜蘭警察分局進士派出所保管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辦理。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