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業用地整地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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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制本縣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
    用地整地需求,俾利農民改善農耕環境,提高農作價值,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要點申請整地之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已辦竣農地重劃,且
    申請基地區域內農水路經政府單位施設完竣,仍無法取得給水灌溉者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不受理整地申請:
  (一)違反相關法令者。
  (二)同一範圍已申請整地完成後,再次提出申請。
  (三)經本府相關單位及宜蘭農田水利會等會勘後,認定不適合整地區
        域。

三、依本要點申請整地,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整地計畫書(1.整地目的2.基地現況3.基地周圍現況4.整地前、
        後用途及是否有填土需求)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最近一個月內)
  (三)位置圖(套繪地籍圖一千分之一或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土方運輸計畫;含運輸路線圖、車輛號碼、車次、車種(限二十
        公噸以下)、駕駛車輛行照及駕照等說明)。
  (五)現況照片。
  (六)剖面圖。

四、依本要點申請整地深度不得超過原有高程四十公分,且不得高於灌溉
    渠道內側底部,毗鄰排水渠道側不得低於排水渠道內側底部,整地期
    間以原地堆放為原則,不得外運。
    經查核符合原申請內容者,整地所產生剩餘土石需外運者,除應依「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向本府工
    務局申請備查外,並應無條件全數運交本府民政局公共造產處理,且
    接受本府監督,其運交過程由本府民政局核發三聯單管制(附表五)
    。

五、整地完竣倘如有填土需求,應於計畫書中載明,並依「宜蘭縣農業用
    地填土管制規則」規定提出申請。

六、整地計畫經相關單位及宜蘭農田水利會現場會勘及審查同意後核發整
    地許可,並副知轄區公所列管(附表三、四、五)。

七、整地施工期間相關單位及轄區公所,得隨時派員檢查或抽驗。申請開
    、竣工期間不得逾三十天。

八、農業用地整地施工中,經發現與原核准之內容不符,本府應通知限期
    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府得廢止整地許可,並依相關法令核處。違
    法情形嚴重者,本府得逕為廢止整地許可。
    整地施工期間不得毀損農田灌排水設施及農路,倘若造成損壞,應負
    責修復。

九、農業用地整地工程應依核准計畫完工報驗,經本府相關單位(民政、
    地政、工務、警察、農業)及農田水利會、轄區公所等現場勘查後(
    附表六),申請人應於五日內繳交簽收報表(附表七)及完工照片(
    附表八),由本府審核函覆同意完工,並副知公所解除列管。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