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休閒農業基礎解說員認證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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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休閒農業解說員認證制度,提升
    休閒農業導覽解說品質,並建立休閒農業解說人力資料庫,特訂定本
    要點。

二、認證單位:本府

三、主辦單位:本府、宜蘭縣休閒農業策略聯盟

四、承辦單位:宜蘭縣觀光大使協進會

五、報考資格:凡受訓時數達六十小時(與觀光或休閒農業相關之結訓證
    書皆可)或有實際帶團經驗(提出相關單位或農場證明者)

六、考試時間:原則每年九月舉辦認證考試,日期以公佈為準

七、考試方式:分為筆試及口試,總分為一百分,其中,筆試佔百分之三
    十、口試佔百分之七十,總分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通過考試者
    由觀光大使協進會發給當期實習服務證,持實習服務證於發證日起半
    年內服務滿四十小時以上者,得持實習服務證明換發正式服務證及合
    格證書。
  (一)筆試範圍:
        1.宜蘭縣地理、歷史概要
        2.宜蘭縣休閒農業概況
        3.解說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與態度等內容為範圍。
  (二)口試:以宜蘭縣核准之休閒農業園區為主題範圍,於試場內以抽
        籤方式擇一模擬導覽介紹十至十五分鐘

八、換發服務證:服務證有效期限為自發證日起二年,期限內服務滿八十
    小時以上,且參加教育訓練滿三十小時(含急救及旅遊安全教育訓練
    至少四小時)以上者,得於期滿當年 5月底前提出申請換發次期服務
    證。

九、人力庫建立與管理:經認證後建檔成立解說人力庫,並將資料建置於
    本縣全球資訊網,以協助休閒農業旅遊的發展。

十、本要點修正前已取得本認證資格者,即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底前,依
    本要點第八條之規定,備妥相關證件申請換發次一期服務證。(九十
    二、九十三年度通過之解說員應服務滿四十小時,教育訓練應滿十五
    小時。)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