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有效之裁處
    ,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升本府之公信力,特訂立本基準
    。

二、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一、二。

三、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限期改正或指定實施者,如附表三。

四、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
    定減輕或加重其罰鍰,惟每次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萬元整,高
    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一)於三年內並無處分或列管之紀錄情節輕微者,依裁罰標準罰鍰金
        額減輕至多二分之一。
  (二)違規人為累犯且行為發生於防汛期間(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者,依裁罰標準罰鍰金額加罰至多二分之一。

五、違反水土保持事件加重或其他情形之裁處:
  (一)違規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
        額之限制。
  (二)其他有特殊情況之個別案件或違規樣態未能量化者,得審酌並依
        照裁罰基準敘明理由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