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輔導農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農、林、漁、牧業永續發展
    ,建立優質產銷環境,並有效運用縣內農業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捐)助對象:
  (一)本縣立案之農漁民團體、公會、協會及登記有案之產銷班隊等。
  (二)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及本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
        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連同補助經費
        ,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庫。

四、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購置農業生產資材補助標準如下:
        1.農業產銷生產資材由農民團體或農民產銷班等共同使用者,最
          高補助其價額二分之一。
        2.農業產銷生產資材由產銷班個別農民使用者,最高補助其價額
          三分之一。
  (二)辦理農業活動補助標準如下:
        1.農產品促銷或評鑑活動:
         (1)全國性促銷或評鑑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以
            下同)二十五萬元。
         (2)全縣性促銷或評鑑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十五萬元。
        2.農漁村產業文化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十萬元。
  (三)辦理推廣綠美化補助標準如下:
        1.辦理綠美化活動及小型綠化工程所需植栽,限依據「宜蘭縣環
          境綠化苗木核撥辦法」向本府苗圃申請,申請補助計畫不得另
          行編列自行購苗經費。
        2.苗木種植因氣候因素限於每年三~五月、九~十一月執行,綠
          美化補助計畫訂於每年一、二月及七、八月開放統一申請,擇
          優核定補助。
        3.推廣綠美化活動及小型化工程每件最高補助經費為十萬元。
    除前項第一款規定補助標準外,受補助單位申請一般性經常門支出至
    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資本門支出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
    以上之配合款。

五、上級政府補助計畫含本府配合款者,依其計畫核定內容配合補助辦理
    。

六、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可能發生之產銷失衡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辦理大型農業特色活動或地方建議事項者,其補助金額得視實際情況
    及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符合第二點補(捐)助對象者,應就申請項目之使用範圍檢附計畫書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經費概算(應依擬支用項目列明補助
    款及自籌款)及預期效益等,向本府(農業處)提出申請。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標準:
        1.計畫書內容與第四點使用範圍是否相符。
        2.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3.經費預算與計畫執行之合理性及預算額度之許可性。
  (二)審查方式:由本府(農業處)接收申請後會同相關單位就審查標
        準進行審查。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本府核准;計畫
        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已請領之款項未執
        行部分應予以繳回。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執行,專款專用。辦理核銷
        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捐)助計畫總額,依申
        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
  (二)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三)經核准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備齊領
        據及下列資料送本府核銷撥款。
        1.切結書。
        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3.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4.活動成果報告及相片(彩色相片6張以上)。

十、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執行,本府得會同相關單位辦
        理督導及考核。
  (二)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
        益評估之參據。
  (三)對補(捐)助活動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
        ,各受補(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
        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
          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
          查案件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
          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工程設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營建類工程之執行單位應依建案相關法規辦理發包後,將開工
          日期及開標紀錄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影
          本)送本府備查。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得由本府工程抽查
          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2.營建類工程一百萬元以下或設備類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
          方式辦理。
        3.設備類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設
          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但抽查案件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4.設備類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
          視,並得稽核該案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十一、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接獲補(捐)助之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本府
          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
          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
          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網站
          公開。

十二、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

十三、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作業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