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轄內環境綠美化之推動,設置宜
蘭縣綠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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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縣內環境綠美化政策或法規之研議。
(二)縣內環境綠美化各分項工作審議及執法成效督導。
(三)縣內環境綠美化工作之協調聯繫。
(四)縣內經提案列管保護樹木之異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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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由縣長為召集人,副縣長為副召集人,置小組委員十七至二十
七人,執行小組成員十六至二十人,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一)小組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處長、交通
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處長、經濟部工業局龍澤工業區服
務中心主任、內政部營建署北區工程處東區工程組宜蘭工務所主
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運務段段長、交通部觀光局東北
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處長、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局長、宜蘭農田水利會總幹事、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分局長、
本府秘書長、本府環保局局長、本府民政處處長、本府建設處處
長、本府工務處處長、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本府社會處處長、
本府計畫處處長、本府教育處處長、本府地政處處長、本府建設
處處長、宜蘭縣立體育場場長、本府農業處處長等二十二人及參
議、環境綠美化相關專家學者二至六人。
(二)執行小組成員︰本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
科、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及工商科、本府工務處土木科、
水利科及建築工程科、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及宗教禮俗科、本
府社會處工作科及社區發展科、本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及體育保
健科、本府計畫處綜合規劃科、本府農業處林務科及宜蘭縣漁業
管理所等相關業務科所長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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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之,稟承召集人之指
示辦理小組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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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之行政事務,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
農業處及各小組委員所屬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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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季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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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地方人士及本府相關處室主管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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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及應邀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
等之地方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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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決議事項,應做成紀錄,依行政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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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相關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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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之修改,需經本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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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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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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