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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婦女福利機構者,應於本府許可後六個月內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長三個月;逾期者,原許 可失其效力。若其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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