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婦女福利機構者,應於本府許可後六個月內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長三個月;逾期者,原許
  可失其效力。若其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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