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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婦女安置機構應具有收容照顧十人以上之規模。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以 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以 六平方公尺為原則,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以四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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