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安置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寢室盥洗衛生設備。 二、辦公室。 三、諮商(輔導室)。 四、多功能活動室。 五、保健室。 六、其他視業務得設置會議室、會客室、圖書室、餐飲服務等必要設施 、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