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婦女安置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寢室盥洗衛生設備。
  二、辦公室。
  三、諮商(輔導室)。
  四、多功能活動室。
  五、保健室。
  六、其他視業務得設置會議室、會客室、圖書室、餐飲服務等必要設施
      、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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