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婦女安置機構應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輔導員依安置人數計算,每八人至十人至少應置一員,未
  滿八人以八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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