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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婦女安置機構應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輔導員依安置人數計算,每八人至十人至少應置一員,未 滿八人以八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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