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婦女福利機構及其設立之婦女安置機構與本自治條例規定不符者,由本
  府輔導其於六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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