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人員。 為提供適足服務,增進服務效能,婦女福利服務機構得徵募志願服務者 參與服務,並報請本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