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人員。
  為提供適足服務,增進服務效能,婦女福利服務機構得徵募志願服務者
  參與服務,並報請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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