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設置之婦女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外,應自
  籌經費,以應業務需要。
  前項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如為租賃者,應訂定五年以上租賃契約並經法院
  或公證人公證;如為無償借用者,應訂定三年以上使用借貸契約並經法
  院或公證人公證,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前揭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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