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設置之婦女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外,應自 籌經費,以應業務需要。 前項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如為租賃者,應訂定五年以上租賃契約並經法院 或公證人公證;如為無償借用者,應訂定三年以上使用借貸契約並經法 院或公證人公證,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前揭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