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身心障礙福祉車借用相關作
業規範,並適切提供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交通工具,特訂定本要
點。
二、宜蘭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本縣身心障礙福祉車輛之管理
單位,但得由本局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管理之。
三、借用對象:
以本府及縣內各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為限,借用單位應於借用前七日
以書面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每次借用時間最長以三日為限,可辦理
續借乙次,惟需於借用期限到期前之上班時間內,向車輛管理單位以
書面或電話(需補填書面文件)辦理,借用單位需自備駕駛並填寫車
輛使用切結書。
四、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管理時,因業務需要須使用車輛者,應
依相關程序辦理借用事宜後方可外借。
五、注意事項:
(一)借用單位須自備具職業駕駛執照者之駕駛,並嚴禁酒後駕車。
(二)車內嚴禁吸煙、喝酒及從事何影響行車安全之行為。
(三)借用車輛前管理單位應檢查相關表件是否備齊後,始得出車。
(四)借用期間應遵守相關交通及其他法規,違規者依相關法規論處。
(五)借用單位因故意或過失,致車體損壞或遭受行政處分或引發民刊事
訴訟時,管理單位除可具體求償外並視情節輕重,以停借一定期間
,其責任歸屬悉由借用單位(團體)獨力負擔。
(六)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管理時,管理單位須調度及協調車輛
使用,不得無故拒絕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申請,本府將不定期抽查
借用使用情形及受理民眾申訴。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即終止
委託關係,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七)車輛管理單位,應另行訂定「車輛使用切結書」,明訂借用車輛期
間之責任歸屬。
(八)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借用之油料費用由借用單位(團體)自行負擔
,油料於借出車與歸還車時需皆加滿。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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