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申請作業有所規範,特參酌內政部頒行之「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
    督準則」及「請籌組全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須
    知」之規定,訂本要點。
二、設立財產標準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申請本
    縣許可設立者,其設立基金為銀行定存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不含不
    動產及有價證券)。
三、申請依據
    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辦理。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應載事項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九條規定定之)。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
(五)許可設立之基金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之銀行定存單影本。
(六)董事名冊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八)第一次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年度業務計畫書。
(十)年度預算書。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內請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府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
      三十日內逕向宜蘭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
      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送本府備查。
(三)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
      後三十日內報本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宜蘭地方法院
      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
      書影本乙份送本府備查。
(四)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執行及、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及其他相關
      事項,應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