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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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貸款之申請、審核、核撥、償還等工作,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辦理。

三、申請貸款人(以下簡稱申貸人)應具備以下之條件: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低收入戶。
  (三)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
    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四、本貸款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元,貸款期間二年。

五、申貸人應檢具下列證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證影本。
  (五)申貸人應覓連帶保證人一名,由申貸人簽立同貸款額度之本票乙
        紙,並由保證人背書。保證人就本貸款之清償負連帶責任。保證
        人應年滿二十歲並具行為能力。申貸人不得互為保證。
  (六)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本府將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其申請。

六、申貸人應於貸款期間屆滿後二週內返還全部貸款,但得於貸款期間內
    隨時返還之。
    申貸人於前項期限內,返還貸款者,免計利息。逾期返還貸款者,自
    逾期時起加計法定利率之利息。逾期經催繳後仍未償還者,依民事訴
    訟途徑求償。

七、本貸款應實際用於批購公益彩券,不得移作它用,本府得隨時訪查,
    申貸人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八、申貸人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主動清償貸款,未
    於二週內清償經本局催告後始償還者,依貸款金額全額加收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
  (一)戶籍遷出或未居住本縣者。
  (二)停業六個月以上者。
  (三)喪失低收入戶資格者。
  (四)違反第七點規定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同意後,簽奉縣長核定後
      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