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訂定之。
|
二、本貸款之申請、審核、核撥、償還等工作,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辦理。
|
三、申請貸款人(以下簡稱申貸人)應具備以下之條件: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低收入戶。
(三)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
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
四、本貸款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元,貸款期間二年。
|
五、申貸人應檢具下列證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證影本。
(五)申貸人應覓連帶保證人一名,由申貸人簽立同貸款額度之本票乙
紙,並由保證人背書。保證人就本貸款之清償負連帶責任。保證
人應年滿二十歲並具行為能力。申貸人不得互為保證。
(六)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本府將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其申請。
|
六、申貸人應於貸款期間屆滿後二週內返還全部貸款,但得於貸款期間內
隨時返還之。
申貸人於前項期限內,返還貸款者,免計利息。逾期返還貸款者,自
逾期時起加計法定利率之利息。逾期經催繳後仍未償還者,依民事訴
訟途徑求償。
|
七、本貸款應實際用於批購公益彩券,不得移作它用,本府得隨時訪查,
申貸人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
八、申貸人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主動清償貸款,未
於二週內清償經本局催告後始償還者,依貸款金額全額加收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
(一)戶籍遷出或未居住本縣者。
(二)停業六個月以上者。
(三)喪失低收入戶資格者。
(四)違反第七點規定者。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
十一、本要點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同意後,簽奉縣長核定後
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