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低收入戶家庭及寄養家庭,減輕
    其幼齡兒童托育之經濟負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處。

三、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縣滿二歲以上未滿六歲以下,並經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就托於各縣市政府所辦理之公立托兒所、經立案
    許可之私立托兒所及社區村里托兒所且未獲政府同性質之補助者。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補助每位兒童新臺幣(以下同)每月一千五百元。
    補助項目為兒童之保育費及餐費;交通費、才藝費則不予補助。托兒
    所實際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依實際收費情形補助;已領有政府同性
    質之補助,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本要點所稱之申請人,為受托育津貼補助幼兒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
    寄養父母。申請人無法親自提出申請者,得檢附委託書(附件一)由
    他人代理。

六、資格審核及補助款核發: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每年六月一
        日至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提出申請(截止日
        為國定例假日則順延一日);跨年度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期間內初審完畢,符合
        條件者,送本府社會處複審。
  (三)本府經複審符合通過者,即通知申請人、鄉(鎮、市)公所及各
        收托機構。
  (四)兒童托育津貼補助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由本府統一造冊撥付,
        款項委由宜蘭郵局轉帳匯入申請人郵局帳號;申請人如有特殊原
        因,需將補助款撥至其他帳戶者,須檢附切結書(附件三)。

七、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本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附件二)。
  (二)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三)托兒所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書(單)。
  (四)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
  (五)受款人郵局存簿影本。

八、已領有本補助者,補助期間,將戶籍遷移至縣內其他鄉(鎮、市),
    則應向遷入之鄉(鎮、市)公所敘明已領有補助;將戶籍遷至他縣市
    者,應由原戶籍地鄉(鎮、市)公所逕行註銷,並將其申請表件影印
    函送遷入之縣市辦理補助事宜。

九、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應追繳溢領
    費用,並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

十、經查明申請人重複申請本項補助,本府即停止本項補助,並追繳溢領
    部分;惟同性質之補助金額如低於本項補助,得就其差額申領。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