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全民防衛動員法。
(三)內政部函頒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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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
(二)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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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的:為強化災民災害救助效率暨提昇工作品質,各級社政主管機關
應秉本處理要領精神,做好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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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災害時段明確掌握救助時效:
(一)災害預防階段-於災害未發生前,應充分整合轄內民間資源並加
以分工,同時加強公私部門及民間單位之間的聯繫、演練及整備
事宜,預先建立災民收容站資料,完成物資管理儲備作業。並應
掌握天氣動態,及時辦理危險區域災民疏散作業暨開設適當災民
收容站,提供所需民生物資。
(二)災害應變階段-於災害發生時,確立行政聯絡單一窗口,主動及
時完成災民安置工作,並提供民生物資,必要時本府社會局得依
據社政人力區域聯盟運作表,協調民間單位或鄰近縣市提供社工
人力支援,俾進行需求調查及心靈慰藉工作;依安置需求調查結
果研擬後續配套措施,並加強與災民溝通;同時應掌握時效進行
勘災認定工作,對於遭逢重大生活變故者,應及時慰問救助,以
撫民情。
(三)復原重建階段-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應按前段需求調查結
果進行安置重建配套作業,並及時發放各項救助經費,協助家園
重建及追蹤生活照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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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落實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各階段工作,其主要實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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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行政聯繫通報系統
1.災害預防階段
當天氣動態發生變化時,如: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大
雨特報,本府社會局接受內政部消防署及社會司通知時,即刻
以函發公文、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簡訊等方式,通
知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配合應變事宜。
2.緊急應變階段
(1)本府聯絡窗口
當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本府社會局即派員進駐,進駐人員
先以電話連絡警戒區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課長
及承辦災害救助業務同仁,準備開始各項應變工作。
(2)各鄉鎮市公所聯絡窗口
當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各鄉鎮市公所進駐人員應通報
本府連絡方式,並以此作為應變期間行政協調單一窗口,增
強行政聯繫效率。
3.復原重建階段
當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
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各鄉鎮市公所(社
會課、民政課),應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
理完竣。
(二)民間資源整合運用
1.資源整合加強分工
平日應調查並確認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再按團體特性認
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如:協助收容所清潔管理、負責提供
熱食服務、給予災民心靈支持,協助家戶關懷訪視等,增強整
合效率。
2.配合演練加強應變
辦理防災演練工作時,如:萬安演習、全民動員防衛演練等,
應將民間團體列為辦理單位,全程參與應變演練,俾完備救助
體系,亦藉此確認各民間團體及相關單位負責人聯絡管道暢通
。
3.定期會報加強聯繫
定期召開社政及民間團體聯繫會報,建立聯防機制及培養工作
默契及凝聚共識。
(三)民生物資儲存管理
依地區交通路況及物資輸送可能性等,與廠商簽定開口合約,保
證供貨無虞;或依本府函頒「宜蘭縣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
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分三級儲存物資之安
全存量以備不時之需,並將合約影本、儲存地點、內容物資及管
理聯絡人等資料陳報本府。
(四)災民臨時收容安置
1.建立收容資料
各鄉鎮市公所應設定災民收容所,繪製簡易逃生路線圖發送每
戶備用,並將收容地點、收容量、聯絡人及主要負責人等資料
陳報本府。平日並應進行整備演練相關事宜,確定聯絡管道暢
通,溝通無虞。
2.收容空間整備
於災民進駐前完成場地清潔、消毒及簡易間隔等估做,提供較
符合人性化居住空間即將關日常生活用品,如:臉盆、毛巾、
牙刷、牙膏、漱口杯、拖鞋及毛毯、墊被等。
3.收容管理作業
辦理災民資料登記時,可詢問了解其專長,俾加以運用暨鼓勵
災民協助相關管理作業,以減輕人力不足問題。
4.收容情形回報
災民收容所管理負責人應於每日上午八時及下午四時,將收容
情形回報單一窗口,直到收容所撤離為止,該項資料由各鄉鎮
市公所到本府應具一致性。
5.緊急收容期間
緊急臨時收容以二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並於開設一
週內由社工人員進行中長期安置需求調查統計,俾辦理後續配
套措施規劃作業。
(五)災害救助及時慰問
1.慰問救助作業期程
(1)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如屬認定無疑義者,應於災
後三天內完成。
(2)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
套作業,以爭時效。
(3)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重建)救助,應於災後二週內
完成勘災作業,並先陳報安遷(重建)救助經費預估數,同
時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救助經費發放作業。
(4)重傷及具認定疑義者,應於災後一個月內完成慰助事宜。
2.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死亡、失蹤、重傷名單及災民安置慰助情形,每日上午八時
及下午四時定時通報到單一窗口;如應變中心撤除,則應回
報本府社會局,直到慰助金發放完畢為止。
(2)安遷救助經費發放情形,亦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前通報執行進
度,直到全案發放完竣為止。
(六)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1.配合中央社政區域聯盟支援
本府依據中央所畫分之「區域聯盟、即時協助」模式辦理支援
事宜,當災害發生時本府以聯盟區域內接受最近距離受災之縣
市請求支援時,即派本府社工員協助,或請民間社福團體社工
員支援。(依中央區域聯盟運作表執行如附件)
2.社政支援人數方式
依據內政部社政區域聯盟之規定,聯盟區域內所轄社政(含社
工及督導)員額十人以下者支援二人,十一至二十人者支援四
人,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支援六人,三十一人以上者支援八人
(以上至少需含一名公部門社工督導)。
3.支援工作內容
建立受災戶資料及需求調查、提供相關諮詢及整合運用民間資
源、提供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諮商、協助發放慰助金及濟
助物資等。
4.所需經費支應
啟動區域聯盟運作所需社政人力之專案差旅費、輔導費及雜支
等經費,除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外,亦可按支援之區域距離及
天數,向內政部所編列規劃建立社工專業相關經費項下申請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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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內政部函訂「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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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實施要領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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