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打造安全、優質與友善托育環境,支
持父母安心就業,特設置宜蘭縣公共托嬰中心(以下簡稱公共托嬰中
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公共托嬰中心包含:
(一)托嬰中心:服務內容由各公共托嬰中心視地方需求規劃辦理。
(二)社區親子服務空間:提供社區親子活動、親職講座、教育訓練、
社區服務及資源交流等。
|
三、托嬰中心規模、面積、設施設備等標準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
置標準;其人力配置及資格,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等規定。
社區親子服務空間得設置專責人力及結合志願服務者。
|
四、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未滿二歲兒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收托服務:
(一)兒童父母(或監護人)雙方(單親)皆就業;或一方就業,另一
方因身心障礙、服義務役、受執行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受保安處
分一年執行中,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二歲之兒童,而有送托需求
者。
(二)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或單親)因求職,致
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兒童,而有送托需求者。
(三)以調整。
|
五、優先收托下列未滿二歲之兒童: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兒童。
(二)具有本府特殊境遇家庭及中低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身分資格之兒
童。
(三)父母之一方為身心障礙、服義務役、受執行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保安處分一年以上,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之兒童。
(四)家庭有同胞兄弟姐妹三名以上之兒童。
|
六、公共托嬰中心托育之收托方式、收托時間、收托名額及申請程序等,
由各公共托嬰中心於開辦後報本府核定後公告。
|
七、公共托嬰中心之收費、退費標準及方式由各公共托嬰中心訂定,報本
府核定後實施。
|
八、公共托嬰中心為辦理環境整理及各項準備事宜,得於每年上半年及下
半年各排定期間暫停收托,並報本府備查。
前項暫停收托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各公共托嬰中心應於暫停收托前
三十日內公告之。
|
九、受托兒童或其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托:
(一)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以上,經催告仍未繳納者。
(二)收托之兒童罹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經評估不適宜收托者。
|
十、本公共托嬰中心之經營得委託民間以非營利方式辦理。
|
十一、本府得針對公共托育中心之營運情形,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
鑑及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