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增加就
    業競爭力,依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
    十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於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
    發之技術士證照者。

三、獎勵項目: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取得檢定同級技術士證照者,以申請獎勵一次為限。
    申請獎勵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身分證明影本。
  (四)技術士證照影本。
  (五)領據。

五、申請人應於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六、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證屬實,應繳回獎勵金,且五年內不得提出
    申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