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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
    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係考量行為人之違規次數、確定判決刑度及情節輕重等因素訂
    定如下:
  (一)犯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或第四十條之罪,經判決或緩
        起訴處分確定者:
        1.處有期徒刑未滿一年或拘役或緩起訴處分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者,應接受十二小時輔導教育課程。
        2.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接受十六小時輔導教育課
          程。
        3.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接受二十四小時輔導教育
          課程。
        4.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應接受三十六小時輔導教育
          課程。
        5.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者,應接受四十八小時輔導教育課程。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本府前項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依本
        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者:
        1.第一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第二次通知不接
          受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通知不接受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2.接受輔導教育時數未達二分之一者,第一次通知不接受者,處
          新臺幣八千元罰鍰,第二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
          鍰;第三次以上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3.接受輔導教育已達二分之一以上者,第一次通知不接受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罰鍰,第二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罰鍰,第三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三)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處新臺幣
        六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者。
        1.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未向本府或本條例第五條所
          定之單位報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2.知悉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犯罪嫌者,未向本府本或本條例第五
          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3.知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犯罪嫌疑者,
          未向本府或本條例第五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罰鍰。
        4.知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
          三十七條之犯罪嫌疑者,未向本府或本條例第五條所定之單位
          報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照裁罰基準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但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