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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民眾辦理地政登記法令諮詢及指
    導民眾申辦簡易案件,特依據臺灣省政府地政處 86.3.3.  地研字第
    一一八六六號函送「臺灣省八十五年地政業務檢討會」重要結論事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以下簡稱公會),得於本府所屬宜
    蘭、羅東地政事務所設置服務中心辦理前點之諮詢服務。
三、公會服務人員須為公會會員並經公會推薦。
四、服務項目:
    1.提供民眾地政、稅務相關法令諮詢。
    2.指導民眾申辦簡易案件。
    3.指導填寫申請書件。
    4.前款申請書件以住所變更、姓名變更、免勘查地目變更、加註書狀
      、門牌整編、各項謄本申請及提供查對重測前後地號對照表為限。
五、服務中心所提供之服務項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本府所屬地政事務所應提供適當場所供服務中心使用,並負責提供必
    要文具紙張。
七、服務人員於服務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應免其服務資格:
    1.借服務理由要求承攬案件者。
    2.任意進入地政事務所倉庫者。
    3.喪失代理人資格者。
    4.經公會撤銷推薦者。
八、服務人員輪駐名單及時間應由公會於每月前十天函送地政事務所,其
    變更時亦同。
九、服務期間與時段由公會與地政事務所研商訂定之。
十、服務人員應逐日填載服務日誌,並按月統計績效報表。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其有修正時仍應協調公會研商確定後再
      簽報縣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