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地價調查估
    計作業應依據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地價調查估計作業程序如下:
  (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
  (三)調查影響區段地價因素之資料。
  (四)製作實例地價分布圖。
  (五)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
  (六)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七)繪製地價區段圖。
  (八)估計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九)召開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作業說明會。
  (十)擬定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向縣長及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
        員會簡報。
  (十一)編造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
  (十二)召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及做成紀錄。
  (十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十四)編造土地現值表(公告地價表)。
  (十五)公告土地現值表(公告地價表)。

四、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一)所稱基本圖籍及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1.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正射影像圖、河
          川管制範圍圖等限制發展區圖(圖檔)。
        2.地籍圖(圖檔)。
        3.上期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略圖(圖檔)。
        4.其他有關圖籍(圖檔)及資料。
  (二)得視作業需要以電腦產製前項圖籍。

五、調查地價實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二)蒐集地價實例資料,其作業程序如下:
        1.地政事務所應調查最近一年土地買賣、交換、標售、拍賣、讓
          售、典押、租賃、公證等資料,其資料來源如下:
         (1)一般買賣價格(含交換、設定典權):得採用不動產買賣成
            交案件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或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
            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
            機關、司法機關、公營事業管理機構或有關機關等土地交易
            從業人員調查蒐集。
         (2)法院拍賣、租賃之公證登記價格: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或公證處等蒐集。
         (3)不動產抵押價格:向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蒐
            集。
         (4)房地租賃實際租額、押租或保證金等資料:得採用不動產租
            賃案件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或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經
            紀人員等調查蒐集。
        2.調查所得之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本規則第七條情形之一,致價
          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並就第八條規定事項
          查證確認後,進行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整,並記載於買賣或收益
          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
          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3.地價人員應經常注意不動產(含預售屋)成交案件申報登錄之
          實際資訊、新聞媒體刊載之房地出售、出租、頂讓及預售房屋
          之分類廣告,並視需要調查其實際價格,與鄰近土地之一般地
          價動態。
  (三)編造、審核、整理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其作業程序如下
        :
        1.編造:
         (1)調查所得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
            表,並註明調查日期及加蓋職章。
         (2)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內政部訂頒本
            規則相關附件填表說明。
        2.審核:
         (1)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每年彙整一次,依分層負責表
            規定審核,並按季製作地價動態分析表,於每年二月、五月
            、八月、十一月十日前送本府地政處。
         (2)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內
            應行填載之各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詳予審
            核;如對其資料有懷疑時,應即另行派員複查,經複查後認
            為原調查正確,則複查人員應於「承辦員」欄位加蓋職章並
            註明複查日期,否則應重製調查估價表連同原調查估價表一
            併送核。
        3.整理:
          審核確定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鄉、鎮、市為單
          位,按調查先後順序,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自第
          一號起逐年編流水號,以供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六、調查影響區段地價因素之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調查之資料:
        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
        特殊設施、環境汙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
        、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等項。
  (二)調查之方法:
        1.應調查之資料,由地價人員實地調查或勘查,其中土地使用管
          制資料,都市土地向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  (工務)
          單位查詢;非都市土地則查閱土地使用編定圖及土地登記資料
          ;另土地改良資料(分為建築基地改良、農地改良、其他改良
          等),應向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工務)、農業單位
          查詢。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因素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

七、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鄉(鎮、市)為單位,電腦產製地價分布圖,並標明地段別、
        主要街道及重要公共設施位置與名稱。
  (二)買賣(收益)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下:
        1.實例之土地正常單價得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發布之各年月為基
          期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估價基準日(每年之九
          月一日)之地價。
        2.由作業單位視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範圍大小,於分布圖上相關或
          適當位置加上方形戳記,並將實例之編號及單價填載於戳記內
          。例如:
          ┌───┬───┐
          │編號  │單價  │
          ├───┼───┤
          │      │      │
          ├───┼───┤
          │      │      │
          ├───┼───┤
          │      │      │
          └───┴───┘

八、劃分地價區段,其方法、原則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區段劃分之方法:
        1.區段劃分時,承辦員應攜帶地籍、地價區段與地價分布套繪圖
          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
          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
          、環境汙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
          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地價區段與地價分布套繪
          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
          一區段。
        2.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明顯
          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3.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
          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
          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況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
          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二)區段劃分之原則:
        地價區段按其所屬位置、繁榮程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下列
        規定處理:
        1.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
          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如下:
         (1)地價區段界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準。
         (2)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道路交叉中心線為起訖,但
            繁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為兩個以上之區段。
         (3)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劃設、變更及廢止,由各地政事務所
            依分層負責表規定,視該區段繁榮程度之實際情況擬定,經
            本府地政處複勘後決定。
         (4)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變動者
            ,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2.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
          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其
          適當範圍應參考各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一般宗地之深度
          予以斟酌劃設,原則上以臨道路第一筆土地為準,但該筆土地
          深度過深或過淺時,可將該筆土地劃屬兩個地價區段,或再增
          加適當深度之後面ㄧ筆。都市計畫內以道路兩側各二十公尺為
          原則,但農業區、保護區及都市計畫外以道路兩側各四十公尺
          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
        3.一般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
          般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4.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
          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公共
          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5.帶狀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應視二側非保留地地
          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6.地價區段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
          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
          。
  (三)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1.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為影響地價之
          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合
          理劃分區段界線。
        2.區段劃分時,承辦員務必至實地勘查其實際情況,特殊者拍照
          存證。
        3.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
          例加權平均計算,並參照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第六十三條
          、宜蘭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範例、宜蘭縣都市
          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作業規定辦理。
        4.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另編地價區段號者,其編列方式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1)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之建地目土地、非都市土地甲
            、乙、丙種建築用地列為(-1)區段。
         (2)非都市土地內丁種建築用地,列為(-2)區段。
         (3)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之「祠」地目土地、非都市土
            地內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遊憩用地列為(-3)區段,屬輸配
            電鐵塔、三角點、私人墓園、未使用地、垃圾場、測量標、
            界指標、軍事堡壘、自來水塔、基地台等點狀或鄰避設施等
            併入本區段。
         (4)倘屬塊狀大面積區域或地價明顯不同者,則必須單獨劃分區
            段,另編區段號估價。
         (5)各用地於(-1)、(-2)、(-3)區段外,另編區段支號者
            ,應報請本府地政處備案。
        5.依「宜蘭縣土地開發案件地價調整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取得
          列管資料時,應即填載於列管紀錄簿內,並參酌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改良及土地利用現況情形,檢討改劃地價區段;至區段
          地價之估計,以其價值介於生地與熟地之間,應視開發土地之
          改良情形及利用現況修正估計。

九、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一)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其用表格式及填
        寫說明詳內政部訂頒本規則相關附件填表說明。
  (二)課長以上人員於審核地價區段時,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整之地區
        ,應前往實地複查。

十、繪製地價區段圖,依下列規定辦理:
    地價區段劃分完竣且地價區段勘查表經核定後,地政事務所應繪製地
    價區段圖,並視需要以電腦產製,其作業方法如下:
  (一)用圖:
        1.地價區段圖:除應以紅線標示地價區段界線,並應註明區段號
          、主要街道及重要公共設施位置與名稱,每年依實際地價區段
          異動情形繪製後存檔並備援,再視需要由電腦產製。
        2.地價區段略圖:地政事務所應依上述地價區段圖自行斟酌實際
          需求繪製適當比例尺之地價區段略圖二份,供評議時說明使用
          ,評議後如有修訂地價區段圖者,應隨時修正之。
  (二)繪製方法:
        1.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
        2.區段號:以鄉(鎮、市)為單位,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  以紅
          色雙圈「◎」表示,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以紅色單圈「
          ○」表示。
        3.區段地價:區段略圖每一區段之上期地價,以藍色表示,當期
          所擬訂之地價,以紅色表示,經評定之地價,以黑色表示,其
          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依序分上、中、下排列。
        4.區段略圖之校對與用印:區段略圖產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後
          ,於該圖背面由地政事務所承辦員、課長及主任核章並註明公
          告年期,送由本府地政處主辦人員,主辦科長及處長核章,並
          加蓋本府印信。
        5.區段略圖摺法:以長三十公分、寬二十公分為準,並於摺妥後
          之正面加蓋有邊之戳記,其格式詳附件一。

十一、估計區段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估計正常單價之區段估計:
          1.以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
            該區段之區段地價。
          2.以上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
            價,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項價格為
            中位數;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二項價格之平均數為中位
            數;實例為一個時,以該實例之土地正常單價為中位數。
    (二)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估計:
          1.地政事務所應依據內政部最新頒布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
            基準表製作轄內各區影響地價區域因素分析明細表。
          2.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二
            個以上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相同,且依前項估計出區段地
            價之區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
            準表及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考量價格因素之
            相近程度,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無法選取使
            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鄰近使用性
            質類似或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並按區段填具區
            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之估計,應切實依據平均地權條
          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下列規
          定計算:
          1.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
            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2.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
            至十位數,未達十位數四捨五入。
          3.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
            至百位數,未達百位數四捨五入。
          4.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台幣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
            ,未達千位數四捨五入。
          5.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其區段地價之尾數,計算至個位
            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五)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內政部訂頒本規則相關
          附件及填表說明。
    (六)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
          協調方式如下:
          1.同行政區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之平衡,由地區承辦員及課
            長協調處理。
          2.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各區間之平衡,應由該所課長及主任
            負責處理。
          3.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或毗鄰縣市間之平衡,由本府地政處負
            責協調處理。

十二、召開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調整作業說明會,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由地政事務所就轄內各鄉、鎮、市舉辦說明會。
    (二)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由本府地政處統一公告週知並刊登(
          上網)新聞廣為宣傳。地政事務所應函知縣議員、鄉、鎮、市
          代表會及村里長辦公處。歡迎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踴躍
          參加。
    (三)地政事務所應於說明會上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
          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供民眾了解,並受理民眾意見
          。
    (四)民眾或相關團體機關所提供之意見,應作成書面記錄,供地價
          評議委員會評議時參考。

十三、本府地政處應擬定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向縣長、地價及標準
      地價評議委員會簡報,簡報事項如下:
    (一)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作業情形及其他相關統計圖
          、表。
    (二)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形及影響地價主要因素分析。
    (三)公共建設及其鄰近土地地價調整情形。
    (四)說明會民眾反應意見及研處情形。
    (五)毗鄰縣、市及各鄉、鎮、市間地價衡平情形。

十四、編造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應按估價結
          果編造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並詳加校對,以鄉、鎮、市
          為單位裝訂成冊,依格式核章。
    (二)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格式詳附件二。

十五、召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及做成紀錄,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地政事務所辦理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
          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送本府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議。
    (二)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時,本府地政處應準備之資料如下:
          1.會議提案表。
          2.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
          3.地價區段略圖。
          4.○○年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土地現
            值(地價)比較表。
    (三)地價評議結束後,本府應做成紀錄,並於土地現值(地價)評
          議表及地價區段略圖封面加蓋印信併敘明「地價及標準地價評
          議委員會○○年第○次會議評定」字樣。
    (四)評議結果經簽奉縣長核可後,本府應將核定之地價區段略圖及
          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各一份函送地政事務所,一份存檔。

十六、計算宗地單位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議結果應由地政事務所依內政部函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
          用電腦作業規範」將區段地價輸入電腦,並列印區段地價資料
          ,據以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必要時得列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
    (二)宗地單位地價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
          達個位數四捨五入。其計算方法如下:
          1.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應依本府函頒「宜蘭縣繁榮街
            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之規定計算。
          2.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3.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
            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十七、編造土地現值表(公告地價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政事務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函頒「土地登記
          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規範」規定之格式列印土地現值表,經
          承辦員詳細校對無誤後,依所需份數印製,並按鄉、鎮、市分
          別裝訂成冊,送由本府加蓋印信,作為公告閱覽之用。
    (二)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應另行編造公告地價表,用表格式及編
          造說明參照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辦理,惟表內「公告土
          地現值表」及「公告現值」等字應修正為「公告地價表」及「
          公告地價」。

十八、公告土地現值表(公告地價表):本府地政處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表(公告地價表)週知。

十九、依本作業規定編造之各種圖、表,應由地政事務所妥慎保管,如由
      承辦員保管,於離職時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