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敦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對於
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特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
懲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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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獎懲,依本要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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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
府內部規範,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經評定績效
優良。
(二)稽核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或辦理資通
安全演練作業,績效優良。
(三)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切合機宜,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避免本
府、其他機關或人民遭受損害。
(四)積極查察資通安全維護之異狀,即時發現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並
辦理通報及應變,防止其損害擴大。
(五)辦理資通安全人才培育事務,有具體貢獻。
(六)辦理其他資通安全業務有具體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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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配合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之稽核或資通安全演練作業,經評定績效特優。
(二)主動發現新型態之資通安全弱點或入侵威脅,並進行資通安全情
資分享,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
(三)對資通安全業務提出具體建議或革新方案,並經採行。
(四)辦理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或產業發展事
務,有具體貢獻。
(五)辦理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發展等事務
,有具體貢獻。
(六)辦理資通安全政策、法制研析或國際合作事務,有具體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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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府內部規範辦理下列事項,情狀
輕微者,予以申誡:
(一)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作業。
(二)訂定、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配合、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四)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提出
改善報告。
(五)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辦理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或應變作業。
(七)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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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府內部規範辦理下列事項,
情節重大:
1.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2.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3.配合、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4.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提
出改善報告。
5.實施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6.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經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評定績效不良,
經疏導無效,情節重大。
(三)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之行為,情
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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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所屬人員之平時考核,應審酌前四點所定獎勵及
懲處情形,依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
現、所生之影響等因素為之;其所屬人員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或其
他與機關有僱傭關係之人員者,其獎勵及懲處之情形並應納入續聘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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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第五點及第六點各款情形之懲處前,
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
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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