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資訊安全政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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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宜蘭縣政府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確保資訊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
    通訊安全,有效降低因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導致之資訊資產
    遭竊、不當使用、洩漏、竄改或毀損等風險,特訂定資訊安全政策(
    以下簡稱本政策)。本政策未規定事項依政府其他資訊安全法規辦理
    ,以達成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與適法性。

二、名詞解釋
    本政策所稱資訊安全係保護資訊資產避免遭受各種不當使用、洩漏、
    竄改、竊取、破壞等事故威脅,並降低可能影響及危害業務運作之損
    害程度。
  (一)機密性:指確保只有經過授權的人才能存取資訊資產。
  (二)完整性:指確保資訊資產其處理方法的準確性及完整。
  (三)可用性:指確保授權的使用者在需要時,可以使用資訊資產。
  (四)適法性:符合本國相關法令規範。

三、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各項資訊資產及其資訊使用者,資訊使用者係包含員工
    、建置維護廠商及其他經授權使用資訊資產之人員。

四、依據
    本政策係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並參酌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國家資通訊安全發展方案等有關法
    令、計畫,及ISO/CNS27001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標準,考量業務需求,
    訂定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以建立資訊安全管理機制、
    強化資訊安全防護,提昇資訊安全之水準。

五、組織
    為統籌資訊安全管理等事項之協調、規劃、稽核及推動,特成立跨單
    位之資訊安全推動組織幕僚作業由計畫處負責,並依下列分工原則,
    配賦有關單位及人員權責: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
        計畫處負責辦理。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各業務
        單位負責辦理。
  (三)資訊機密維護及安全稽核等事項,由政風處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
        理。
    驗證實施範圍推動組織詳 ISMS-2-0-01資訊安全管理組織與責任分工
    程序書。

六、實施範圍
    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規範或實施計畫,並定期
    評估實施成效:
  (一)資訊安全政策。
  (二)資訊安全的組織。
  (三)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四)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五)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六)通訊與作業管理。
  (七)系統存取控制。
  (八)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九)資訊安全事件管理。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之規劃與管理。
  (十一)適法性管理。
  (十二)相關實施程序詳 ISMS-2-0-02資訊安全實施程序書。

七、內容
  (一)各項資訊安全管理規定必須遵守政府相關法規(如:刑法、國家
        機密保護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之規定。
  (二)由計畫處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建立及推動事宜。
  (三)定期實施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宣導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實施規定
        。
  (四)建立資訊硬體設施及軟體之管理機制,以統籌分配、運用資源。
  (五)建置新資訊系統前,應將資訊安全納入考量因素,防範發生危害
        系統安全之情況。
  (六)建立電腦機房實體及環境安全防護措施,並定期實施相關保養。
  (七)明確規範資訊系統及網路服務之使用權限,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
        動作。
  (八)訂定資訊安全內部稽核計畫,定期檢視個人電腦使用情形。
  (九)訂定資訊安全之業務持續運作計畫並實際演練,確保業務持續運
        作。
  (十)所有人員負有維持資訊安全之責任,且應遵守相關之資訊安全管
        理規定。

八、實施與修正
    本政策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