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參觀民眾借用無線導覽系統設備
(簡稱PDA)進行數位無線行動導覽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借用對象:一般民眾。
|
三、使用範圍:宜蘭縣政府無線寬頻網路應用示範區域。
|
四、借用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二十分至十二點及下午一點三十分
至五點二十分止,並限當日歸還。
|
五、借用及歸還辦法:
(一)借用地點:本府一樓為民服務中心。
(二)借用方式:由借用人質押本人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辨識本人身分之
證件及填寫借用申請書,經本府核對無誤,並建檔登錄系統後,
始可辦理借用。
(三)借用人歸還時,經本府測試及確認設備正常,並登錄系統後,退
還借用人質押之身分證件。
|
六、自備PDA申請導覽辦法:參觀民眾自備PDA者,申請人應檢具本人身分
證或其他足以辨識本人身分之證件,至本府一樓為民服務中心申請登
記,由本府工作人員配發一組登入帳號及密碼,並將借用人資料建檔
登錄系統後,始可使用部分無線導覽服務。
|
七、設備遺失、毀損處理原則: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保管責任,如因故意、
過失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設備毀損或遺失時,相關賠償及計算方式
,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