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數位無線導覽系統設備借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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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參觀民眾借用無線導覽系統設備
    (簡稱PDA)進行數位無線行動導覽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借用對象:一般民眾。

三、使用範圍:宜蘭縣政府無線寬頻網路應用示範區域。

四、借用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二十分至十二點及下午一點三十分
    至五點二十分止,並限當日歸還。

五、借用及歸還辦法:
  (一)借用地點:本府一樓為民服務中心。
  (二)借用方式:由借用人質押本人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辨識本人身分之
        證件及填寫借用申請書,經本府核對無誤,並建檔登錄系統後,
        始可辦理借用。
  (三)借用人歸還時,經本府測試及確認設備正常,並登錄系統後,退
        還借用人質押之身分證件。

六、自備PDA申請導覽辦法:參觀民眾自備PDA者,申請人應檢具本人身分
    證或其他足以辨識本人身分之證件,至本府一樓為民服務中心申請登
    記,由本府工作人員配發一組登入帳號及密碼,並將借用人資料建檔
    登錄系統後,始可使用部分無線導覽服務。

七、設備遺失、毀損處理原則: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保管責任,如因故意、
    過失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設備毀損或遺失時,相關賠償及計算方式
    ,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