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濟助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協助警察拘捕人
  犯而致傷亡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本縣警察局。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民眾於警察拘提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逃脫人犯時,予
      以協助者。
  二、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
      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給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三萬元至五萬元生
          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
          月給與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符合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若於一年內死亡者,依第一款規定
      補足慰問金之差額並支付殯葬費。
  五、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時,依各
      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其標準發給生活費。
  六、濟助植物人或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於癒復或死亡時停止發給。
  七、植物人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其生活費濟助,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
      發給。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比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

  依前條規定請領撫卹金、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殯葬費之期限、手
  續及順序如下:
  一、期限:
    (一)請領醫療費、生活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二個月內辦理。但需
          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期限內向受協助之警察單位申請延長
          ,且經該警察單位報警察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請領撫卹金、慰問金、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
          月內辦理,除情形特殊者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及順序:
    (一)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申請,須由受傷者或身心障礙者具
          名,由其家屬申請具領時,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二)撫卹金、殯葬費由其遺屬具領,其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
          八條規定辦理。
  請領撫卹金、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殯葬費,應填具申請書,連同
  事故發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受
  協助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請領前條各項費用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縣警察局訂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
  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