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在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路邊收費停
車場優惠停車之權益,並杜絕冒用、偽造及長時間停放之情事,特依
宜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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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格位,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或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
放置同車正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者,免予
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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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在路邊一般收費汽車停
車位,統一先開立人工計時(次)繳費通知單,事後分別依下列優惠
措施辦理:
(一)於本縣登領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
牌照,每日停車累計未逾六小時者,免予收費,且無須至本縣路
邊收費停車管理場或指定之場所辦理銷單手續。
(二)於其他縣(市)登領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者
專用車輛牌照,及前款車輛每日停車累計逾六小時者,應於停車
繳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內,分別檢具下列證件至本縣路邊收費停
車管理場或指定之場所辦理銷單或繳費手續:
1.駕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
、行車執照正本或其他足資辨識之證明。
2.乘客為身心障礙者:持乘客之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識別證(須與手冊同一人或駕駛領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號
牌之車輛)、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
(三)身心障礙者以開計程車為業者,其優惠停車措施同前二款規定。
但持用他人行車執照者,不予優惠。
(四)前三款優惠停車措施,如因證件不齊、不符、超過期限、註銷或
車輛登記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
牌照不符者,不予優惠,並應依規定繳交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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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規定須至指定場所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應填寫申請表,並索取
收執聯保留三個月作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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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規定優惠停車,以停車當日一人一車為限,其餘車輛停車均應依
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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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證件借(供)他人使用,如發現有提供他人冒用之
情事,依相關證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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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身心障礙者應於停車繳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內,完成繳納手續,逾期
依宜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
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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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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