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稱其他交通工具指農村拼裝運輸工具。
本縣其他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之徵收率,按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 類稅額表「貨車」規定,課徵如附表。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