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本團團員之甄選遴聘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本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責新進團
  員甄選工作,並得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員擔任甄選委員
  。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
  書面審查後,再行通知面試。
  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三個月,並依評鑑成績及表現決
  定其是否
  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詳如附表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