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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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立玻璃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一人,承市長之命
並兼受文化局指導監督,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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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導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與社會教育目標,以玻璃藝術
為主、展示主題,肩負新竹玻璃工藝的傳承與推廣教育,以提高教育文
化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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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玻璃工藝博物館營運管理。
二、玻璃工藝資料蒐集典藏、研究、維護。
三、玻璃工藝推廣、展示、教育、人才培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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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組員,辦理文書事業務、一般庶務管理、館內設備維護、玻璃工
藝資料蒐集典藏、研究、展示、出版等業務,置技士一人負責玻璃工藝
推廣教育策畫、人才培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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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會計業務,由新竹市政府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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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政風業務,由新竹市政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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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人事業務,由本館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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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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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另定之,並報請新竹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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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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