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玻璃工藝博物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新竹市立玻璃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一人,承市長之命
  並兼受文化局指導監督,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導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與社會教育目標,以玻璃藝術
  為主、展示主題,肩負新竹玻璃工藝的傳承與推廣教育,以提高教育文
  化水準。

  本館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玻璃工藝博物館營運管理。
  二、玻璃工藝資料蒐集典藏、研究、維護。
  三、玻璃工藝推廣、展示、教育、人才培育等。

  本館置組員,辦理文書事業務、一般庶務管理、館內設備維護、玻璃工
  藝資料蒐集典藏、研究、展示、出版等業務,置技士一人負責玻璃工藝
  推廣教育策畫、人才培訓等工作。

  本館會計業務,由新竹市政府派員兼任。

  本館政風業務,由新竹市政府派員兼辦。

  本館人事業務,由本館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另定之,並報請新竹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