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新竹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各市場)依法辦理市場管理事項。

各市場置管理員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
業發展處指揮監督,綜理市場業務。

各市場管理員之員額設置標準如下:
一、固定攤位在五十個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
二、固定攤位未滿五十個者,其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但二個以上市場
    合計在五十個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

各市場人事業務,由本府統籌辦理。

各市場會計業務,由本府統籌辦理。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府派員代行。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