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應置下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置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
    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學需要。
二、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自備。
三、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及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
    類科設備標準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
前項規定,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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