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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並得視班務需要設組,各組 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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