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
證者,得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但班主任應以中華民國國民擔任
。
補習班班主任,應年滿二十歲,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類科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
        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美髮、美容、縫紉、編織、插花、烹飪或其他以實用技能為主之
        類別,其班主任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類科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具有前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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