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依補習班之性質及學生之需求及狀況,適時提供
必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德陶冶,對品行較差者,隨時作家庭訪問,並
予個別輔導;其屬升學文理補習班者,得參酌同級學校訂定生活輔導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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