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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依補習班之性質及學生之需求及狀況,適時提供 必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德陶冶,對品行較差者,隨時作家庭訪問,並 予個別輔導;其屬升學文理補習班者,得參酌同級學校訂定生活輔導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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