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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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人申請設置外國僑民學校,除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
外,另應檢附土地及建物使用權證明(包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
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經其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
構函送外交部核轉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辦。
前項建物使用執照,申請設置之外國僑民學校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
以上,且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在二千七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比照教育
設施辦理請領或變更;學生人數未達一百八十人,或校地面積可開發
使用面積不及二千七百平方公尺者,比照短期補習班,辦理請領或變
更。其建物公共安全應依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辦理,以維公共安全。
外國僑民學校設置使用之土地,得自有或承租,如為承租之土地,應
檢附所有權人同意二年以上之公證人公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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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僑民學校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董事須有三分之
一以上具有從事教育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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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僑民學校如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應符合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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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僑民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教職員及學生名冊送交本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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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補充規定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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