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社會救助金,特訂定本辦法。

為管理運用新竹市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特設置新竹市社
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及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三、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四、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五、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二至四人。
二、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二至五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至三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內政部歷年撥補之社會救助金。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本專戶運用範圍如下:
一、災害救助。
二、急難救助。
三、推動社會救助業務所需費用。
四、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本專戶收、支事務之處理,由本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由本府每年公告徵信之。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專戶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其剩餘權利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