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
    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
    收之。
三、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
    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四、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