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共同參與環境保護學習運動,創
造潔淨清新生活環境,提昇環保意識,建立永續發展基礎,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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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環境保護法規(以下簡稱環保法規),係指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及本府公布之環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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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參與稽查違反環保法規案件前,須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訓練完成,取得證書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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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違反環保法規案件,為民眾舉發,經環保局採認、處分、繳納罰鍰完成
,且未經訴願或其他救濟程序撤銷處分者,得支領該舉發案件所繳罰鍰金
額百分之十獎勵金。
環保局因執行需要,於特定期間,對特定污染類別,酌增前項獎勵金至百
分之三十。
第一項舉發程序、書面資料及第二項特定期間、特定汙染類別,由環保局
另以公告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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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獎勵金,每二個月核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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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環保局通知領取獎勵金者,應於通知期限備妥相關證件、資料前往領取
,逾期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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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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