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達到公平化、合理化,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
    下簡稱清除處理費)之徵收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為戶長。
    每年度徵收所屬期間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滿一
    年之用戶,以實際未使用自來水日數計徵。

四、徵收區域為本市全區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
    區用戶(不含廢棄物處理廠場回饋里)。

五、清除處理費之徵收費率為每年每戶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八元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新竹市環保局申請免徵
    :
  (一)二戶(含)以上相連號之門牌,屬同一家戶或其他非事業使用者
        。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在同一地址,設置二個以上戶長,僅徵一戶。
  (三)籍在人不在。
  (四)寄戶籍用戶。
  (五)使用同一自來水表,但不同門牌號碼、戶籍之家戶。
  (六)家戶或其他非事業其一般廢棄物已委託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清理者。
  (七)低收入戶。
  (八)有特殊情形,經新竹市政府核准者。

七、本作業規定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