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志編纂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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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為辦理本縣志書纂修,特設置續修新竹縣志編纂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或秘
    書長兼任,委員兼執行祕書一人由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委員
    七至十九人,由縣長遴聘地方耆老、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擔任。在資
    歷相當之情形下,優先選任少數性別人員。

三、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定纂修志書流程事項。
  (二)議定纂修志書架構、大綱  及出版方式。
  (三)審查纂修合約書。
  (四)審查纂修志書凡例、綱目、纂修計畫書。
  (五)審查纂修志書內容。督導纂修志書進度。
  (六)其他有關纂修志書事項。依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五、本會會議應由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為之。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並得依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
    會會議應由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為之。

六、本會得依據纂修之實際需要,依各委員專長領域分設各志審查小組,
    以利纂修工作之諮詢及監修。
    委員之專長領域無法與實際需要配合,得由新竹縣政府另聘專業人士
    擔任審查委員。
    編纂委員會成員受聘擔任撰稿人,須迴避擔任主筆段落之審查委員。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交通費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