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為辦理本縣志書纂修,特設置續修新竹縣志編纂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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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或秘
書長兼任,委員兼執行祕書一人由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委員
七至十九人,由縣長遴聘地方耆老、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擔任。在資
歷相當之情形下,優先選任少數性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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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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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定纂修志書流程事項。
(二)議定纂修志書架構、大綱 及出版方式。
(三)審查纂修合約書。
(四)審查纂修志書凡例、綱目、纂修計畫書。
(五)審查纂修志書內容。督導纂修志書進度。
(六)其他有關纂修志書事項。依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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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應由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為之。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並得依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
會會議應由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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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依據纂修之實際需要,依各委員專長領域分設各志審查小組,
以利纂修工作之諮詢及監修。
委員之專長領域無法與實際需要配合,得由新竹縣政府另聘專業人士
擔任審查委員。
編纂委員會成員受聘擔任撰稿人,須迴避擔任主筆段落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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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交通費及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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