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後,迅
    速展開救援及重建工作,降低災害損失至最低程度,確保生命財產安
    全,特依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成立『新竹縣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
    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有關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
  (二)隨時掌握颱風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颱風災情及損害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與報告事項。
  (四)指揮、督導及協調處理各項颱風災害應變措施。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計畫或法令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本中心為一臨時任務編組,指揮官由縣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縣長或
    主任秘書擔任,執行長由新竹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擔任
    ,本中心之各編組單位為其成員,而本中心之成員除執行與該災害有
    關事項外,應與其他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
    施,並向指揮官報告(組織圖如附表一)。

四、各局、室首長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之人員,得授權其災害應變對策
    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五、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之各局、室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指示從事各項災害應變措施,或主動執
    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災害處理事項。

六、成立時機:
  (一)重大火災災害應變中心:
        1.死亡十人以上或死傷二十人以上。
        2.房屋燒毀十五戶(間)以上,造成住戶無棲身處所時時。
        3.具有影響社會秩序治安之火災案件。
  (二)重大爆炸災害應變中心:
        1.爆炸發生時,造成現場大量人員傷亡時。
        2.爆炸現場造成建築物、房屋倒塌或車輛損毀時,預知受困人員
          眾多急需立即搶救時。
        3.經縣長指示有必要成立時。

七、撤除時機:災害狀況消除,善後處理結束,經縣長指示或陳報縣長核
    准撤除時。

八、本中心設於消防局(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二號),辦理災
    害應變之事宜。

九、本中心成立與撤除時,消防局應立即以通報單陳報縣長。並通知各編
    組局、室及相關事業單位進駐或撤離應變中心作業。

十、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本中心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
    開災害應變準備會議,瞭解各防災編組單位災害整備情形,並指示採
    取必要防範措施。

十一、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十二、本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編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本府
      各防災編組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應於二日內將災情及處理情形
      送消防局彙整。

十三、本中心各防災編組單位任務分工表(如附表二)。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