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縣政顧問團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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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落實縣長競選政見,提昇為民服務
    效率,發展各鄉鎮地方特色,推動本縣建設加速發展,廣徵各方賢達
    學者專家建言,暢通民意溝通管道,特設縣政顧問團,並訂定本要點
    。

二、縣政顧問團任務:
  (一)本府自治業務及建設之諮詢研究事項。
  (二)縣政重大建設推動之調查、分析及研究事宜。
  (三)匯集各方意見,凝聚主流共識。

三、縣政顧問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由縣長遴聘,執行秘書一人,
    由民政處處長兼任,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議事,另設業務組長一
    人,由民政處自治行政科科長兼任,襄助執行祕書處理縣政顧問團業
    務。

四、縣政顧問由縣長自下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中央各學術研究機構之學者、專家、研究人員。
  (二)國內外公益團體、基金會負責人或研究人員。
  (三)國內外各大學(專)院校學者專家。
  (四)對縣政建設有特殊貢獻或獨到創見者。
    縣政顧問聘期自起聘日起至聘任縣長任期屆滿日止。

五、縣政顧問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縣政顧問團得視需要召開縣政顧問會議,由縣長召集之。縣政顧問團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分組召開諮詢研究會議。

七、縣政顧問團於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
    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八、縣政顧問團開會所獲得之縣政建言決議,應發予本府相關業管單位限
    期函覆,並視需要列入年度施政計畫中執行。

九、縣政顧問團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