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新竹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之。

二、新竹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或指定其
    他人員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總幹事,
    由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總幹事,
    由民政處副處長兼任,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財政
    處、衛生局、行政處(含法制)、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及各指定
    人員分別兼任。
    前項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四、本會設業務組、會計組及財務組,並置組長、幹事若干人,分別辦理
    第二點所列事項。
    前項業務組、會計組及財務組業務,由本府民政處、主計處及財政處
    分別派員兼辦。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會委員、總幹事、組長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