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宗教團體與宗教性學術機構從事
宗教慈善、社會教化事業及學術交流活動、革新宗教文化習俗及健全
宗教團體發展,特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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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本縣轄內之宗教團體、宗教性學術機構及其他實際從事宗
教性質活動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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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一)補助有關心靈改革之社會教化或公益活動。
(二)辦理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三)從事有關宗教課題之學術研究。
(四)編印、錄製具有社會教化意義之書刊或宣導片。
(五)辦理革新傳統宗教文化習俗研討或座談活動。
(六)辦理宗教團體行政及財務相關職能之講習或培訓。
(七)其它有關宗教活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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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及事
實需要本府得酌予增加補助。但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自籌款應達活動總經費三分之一以上,本府得視計畫實
際需要核定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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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以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印刷費、場地布置費
、膳食費、器材租賃費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
此限。
(二)前款經費支用應參照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
,倘前揭手冊未定基準之項目,則依本府或其他要點另訂有支用
標準項目辦理;其受補助經費有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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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表件及期限:
(一)申請表件:
1.申請表(表件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
容、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
3.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寺廟應檢附依一百零二年九
月十日修正發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二十六點規定換領之寺廟
登記證影本。
4.申請單位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5.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
措施之證明文件。
6.其他與該活動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期限: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前三十日備具申請表件一式三
份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因情形
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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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照新竹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
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活動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活動辦理完竣,如有剩餘款應繳
回本府。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計劃變更或因故
無法執行者,應即報本府為必要之處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劃執行完成後十五日內,檢具領據、執行成
果(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及原始憑證等文件送本府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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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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