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對話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宗教團體與宗教性學術機構從事
    宗教慈善、社會教化事業及學術交流活動、革新宗教文化習俗及健全
    宗教團體發展,特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縣轄內之宗教團體、宗教性學術機構及其他實際從事宗
    教性質活動之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補助有關心靈改革之社會教化或公益活動。
  (二)辦理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三)從事有關宗教課題之學術研究。
  (四)編印、錄製具有社會教化意義之書刊或宣導片。
  (五)辦理革新傳統宗教文化習俗研討或座談活動。
  (六)辦理宗教團體行政及財務相關職能之講習或培訓。
  (七)其它有關宗教活動事項。

四、補助原則:
  (一)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及事
        實需要本府得酌予增加補助。但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自籌款應達活動總經費三分之一以上,本府得視計畫實
        際需要核定補助額度。

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以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印刷費、場地布置費
        、膳食費、器材租賃費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
        此限。
  (二)前款經費支用應參照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
        ,倘前揭手冊未定基準之項目,則依本府或其他要點另訂有支用
        標準項目辦理;其受補助經費有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表件及期限:
  (一)申請表件:
        1.申請表(表件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
          容、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
        3.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寺廟應檢附依一百零二年九
          月十日修正發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二十六點規定換領之寺廟
          登記證影本。
        4.申請單位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5.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
          措施之證明文件。
        6.其他與該活動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期限: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前三十日備具申請表件一式三
        份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因情形
        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照新竹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
        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活動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活動辦理完竣,如有剩餘款應繳
        回本府。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計劃變更或因故
        無法執行者,應即報本府為必要之處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劃執行完成後十五日內,檢具領據、執行成
        果(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及原始憑證等文件送本府核銷。

八、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